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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公文
第一条 学校行政公文包括以“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名义的公文。
第二条 我校行政公文常用种类有决定、规定、办法、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章 行政公文核稿
第三条 各单位代拟学校行政公文,一般由主办单位秘书填写行政发文签发单(校办统一印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核稿后交校长办公室核稿。
第四条 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稿核后交由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由主办单位交校长办公室核稿。
第三章 行政公文签发
第五条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名义行文,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授权校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名义行文,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先行核稿,再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的上行文,原则上由校长或者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发;以学校名义的上行请示报告,原则上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成立机构(含学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公文,采取一事一授权的办法。
第八条 涉及学校成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成立公司等企业性质的法人实体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会签,由校长签发。
第九条 属于学校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公文,由校长或者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发。
第十条 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校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由有关校领导会签后,由校长签发。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会议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校领导和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校领导会签,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或授权校办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