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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委)直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2015年,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52号),决定自2015年起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口腔、眼视光医学,以下同)招生调整为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招生培养。为稳妥顺利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调整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原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调整改革工作

七年制医学生是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卫生人力资源。各地教育、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在校学生的调整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协同,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传,严格执行确定的各项政策,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高校要积极稳妥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消除学生疑虑,切实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医学毕业生就业招聘政策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录条件

2021年之前,对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除当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另有专门规定外,医疗机构不能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人员招聘的必备条件;招生单位不能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临床医学(含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条件。

三、做好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工作

按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在进入研究生教育阶段时,各有关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充分听取学生意愿,合理做出选择安排。

选择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精神执行。

选择原七年制教学计划培养的学生,其毕业要求执行原有规定。毕业当年,由所在院校依据培养方案和实际培养过程,对学生在研究生教育阶段的临床经历、培养内容出具书面证明,报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教育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经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各省间应予以互认。毕业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原在读期间完成的基本符合住培要求的临床经历、培养内容,可计入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毕业生完成相应时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可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根据学校实际及学生意愿,调整为“5+3”一体化培养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52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学长学制招生计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54号)有关要求,纳入招生单位本年度研究生计划,教育部门予以学籍注册,其临床培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学校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并且达到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可按照规定参加结业考核。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