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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总值班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校仙林校区非正常上班期间的有序管理、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我校仙林校区稳定大局,实现值班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我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协调发展的管理目标与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仙林校区总值班工作是我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和行政齐抓共管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校党委和行政直接领导下的一项专设性、长期性值班工作,代表校党委和行政全面处理非正常上班期间仙林校区各项突发事件和各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正常工作期间是指当日下午下班时间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校庆等重大纪念日、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日。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仙林校区总值班。学生工作值班、后勤服务单位值班、保卫值班、各部门节假日值班、物业值班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总值班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为总值班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制作《南京中医药大学仙林校区总值班表》,全面负责落实总值班室各项值班条件,组织安排值班人员。

  第六条  总值班工作的职责。

  (一)保证信息畅通。在值班期间内,接收来自上下左右各方面的信息,并对各种情况迅速作出判断,提出处理措施,作出处理决定;

  (二)全面监督、检查、落实仙林校区各类、各层次的值班工作;

  (三)综合、梳理和分析各类值班信息,为党委和行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密切领导与群众的关系,缩短领导与群众的距离,直接为基层服务,改变机关工作作风。

  第七条  总值班人员的资格。根据校务会决定,总值班人员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重心在仙林校区的机关职能部门副科职以上干部;

  (二)男性领导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单独值班体系的部门领导应参加该体系值班,如学生工作值班、保卫值班等;若该值班体系调整后不再存在,符合前三款条件的同志应参加总值班。

  第八条  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总值班工作职责;

  (二)忠于职守,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

  (三)值班期间未处理完结的工作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使接班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情况并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四)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五)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第九条  请假、换班与代班。

  (一)因健康或公务原因不能参加值班工作,应提前24小时向校长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由校长办公室协调其他同志代其值班;

  (二)值班人员可以在具有总值班资格的同志中协商进行换班;换班必须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三)值班人员严禁私自请人代班,代班人员必须具备总值班资格。

第十条  值班地点与时间。

值班地点:仙林校区行政楼121房间。

值班时间:

  (一)正常工作日:当日下午600起至次日上午840

  (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当日上午900起至次日上午900

  (三)寒暑假等其他假日若安排值班工作,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   总值班表一般一月一制,并在学校校务公开网发布,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完成值班表的制订与发布。纸质值班表发放的范围为:校领导、各总值班人员,其他人员从校园网上自行下载。

  第十二条   总值班经费列入校长办公室部门工作专项经费。值班人员值班费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总值班表并结合实际值班情况制订。值班费标准为夜班十元,双休日二十元。经费从校长办公室部门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总值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总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的监督,对失职、缺岗等违反总值班人员职责的情况应在校务工作会议及校务公开网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总值班室的日常管理,负责总值班记录的归档、整理,重要情况应以报告的形式在党委办公室《内参》中反映。

 

第三章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

 

  第十四条   总值班一般不受理时效性不强的信息,原则上告之其在工作时间报相应的单位处理;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当首先报责任部门处理;若责任部门不作为或落实不到位的,在值班期间可报校总值班处理。

  第十五条   下一层值班机构能处理的一般性信息,可仅作值班记录;重要信息应报上一层值班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的信息,应首先报学生工作值班室处理;无法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值班室报总值班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的信息,属于在非正常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可直接报校总值班处理。

  第十八条   宿管站的信息,属于学生管理类的,应首先报该学生所在学院值班室处理;若学院值班人员缺岗,逐级上报学生工作总值班室、校总值班处理。其它类性质的,可直接报校总值班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或单位的信息,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无法区分是何种性质的信息,可直接报校总值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两个值班机构共同职责的信息,信息报送人应分别向两个值班机构报送;若仅报送一个值班机构的,该值班机构应告知另一值班机构共同履行值班职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值班车辆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总值班人员具体管理。值班车辆主要用于接送师生送医院急诊、校总值班校内巡查等公务,视工作需要在各值班机构内合理调度使用。严禁值班车辆的公车私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716日起实行。